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
債 務 人 張凱程
黃國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壹仟壹佰肆
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,與
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(民國) 利息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違約金計算(左列利率) 1 1,351,140元 113年12月3日起至114年6月3日止 3.639% 113年12月3日起至114年6月3日止 左列利率之 3.639% 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09% 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 5.609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
債 務 人 張凱程
黃國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壹仟壹佰肆
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,與
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(民國) 利息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違約金計算(左列利率) 1 1,351,140元 113年12月3日起至114年6月3日止 3.639% 113年12月3日起至114年6月3日止 左列利率之 3.639% 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09% 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 5.609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