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楊志欽兼許淑芬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楊志欽兼許淑芬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
陸佰肆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楊志欽於民國108年間邀同案外人許淑芬為連帶保證
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1筆,共計新臺
幣3,709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
退學、退伍後滿一年(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)之次日起開始
分48期,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遲延
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
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
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
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
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
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楊志欽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
即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,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又案外人許
淑芬已於民國111年3月12日往生,其繼承人楊志欽未拋棄繼
承,而案外人許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。則楊志欽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淑芬之遺產範圍內,依
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㈢
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
序對債務人楊志欽兼許淑芬之繼承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47元 自民國113年12月05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0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3647元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47元 自民國114年01月06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0日(含)止 年息0.1775%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1.775%百分之十計算) 001 新臺幣3647元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05日(含)止 年息0.2775%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2.775%百分之十計算) 001 新臺幣3647元 自民國114年07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(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2.775%百分之二十計算)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楊志欽兼許淑芬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楊志欽兼許淑芬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
陸佰肆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楊志欽於民國108年間邀同案外人許淑芬為連帶保證
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1筆,共計新臺
幣3,709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
退學、退伍後滿一年(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)之次日起開始
分48期,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遲延
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
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
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
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
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
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楊志欽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
即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,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又案外人許
淑芬已於民國111年3月12日往生,其繼承人楊志欽未拋棄繼
承,而案外人許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。則楊志欽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淑芬之遺產範圍內,依
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㈢
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
序對債務人楊志欽兼許淑芬之繼承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47元 自民國113年12月05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0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3647元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47元 自民國114年01月06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0日(含)止 年息0.1775%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1.775%百分之十計算) 001 新臺幣3647元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05日(含)止 年息0.2775%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2.775%百分之十計算) 001 新臺幣3647元 自民國114年07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(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2.775%百分之二十計算)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