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建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本件本金請求為新臺幣14,894元?抑是45,351元?
(據聲請狀本金聲明為新臺幣14,894元,然於事實理由中卻
載本金為45,351元,且提出之帳務明細本金亦為45,351元,
聲明與事實理由所載本金金額不一致,請具狀陳報說明之)

二、債務人劉建銘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