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22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220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債 務 人 卓依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伍佰陸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一點四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
二十八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並以一個月為
一期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
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前開違
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;㈡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按逾期還款期
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並以一個月為一期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
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新
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
三期為限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220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債 務 人 卓依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伍佰陸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一點四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
二十八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並以一個月為
一期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
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前開違
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;㈡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按逾期還款期
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並以一個月為一期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
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新
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
三期為限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