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2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274號
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子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(例如:通知函
或存證信函,及送達回執之正反面影本)。
(按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
務人不生效力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受讓人將讓
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,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
。民法第297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僅提出以電子郵件寄送
之債權讓與通知釋明資料,本院無從確認該電子郵件現確係
由債務人所使用,亦無從確認債務人是否有開啟該電子郵件
、是否已收受通知,故本院尚無從認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
之情事合法通知債務人。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