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
債 權 人 丙○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○○、丁○○、甲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乙○○、丁○○、甲○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0000000萬元(即180億)
是否誤載(事實理由前段說明債務人詐騙債權人0000000萬元
,惟後段說明債權人損失180000元,即18萬元,然據債權人
提出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庭宣示筆錄內容所載,債
權人損失為180萬元,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前後不一致,請
具狀具體說明之,若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
債 權 人 丙○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○○、丁○○、甲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乙○○、丁○○、甲○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0000000萬元(即180億)
是否誤載(事實理由前段說明債務人詐騙債權人0000000萬元
,惟後段說明債權人損失180000元,即18萬元,然據債權人
提出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庭宣示筆錄內容所載,債
權人損失為180萬元,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前後不一致,請
具狀具體說明之,若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