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
債 權 人 陳建銘
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成譯汽車有限公司、薛群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成譯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