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薛宗宜即薛平山之繼承人、薛宗昇即薛平山
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薛宗宜、薛宗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薛宗宜即薛平山之繼承人、薛宗昇即薛平山
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薛宗宜、薛宗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