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6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61號
債 權 人 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債權人為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之依據,併提出相
關釋明文件
說明:據台端提出之支票所載受款人為福連交通股份有限公
司,存證信函寄件人亦為福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,均非本榮
順混凝土有限公司,如本件債權人為誤載,請具狀更正,並
補聲請狀蓋上公司大小章印文。
二、承一,如債權人為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,則請提供蓋有公司
大小章之聲請狀(按公司法第1條第1項意旨,公司具有獨立
法人格,自然人之印章不可替代公司大小章。)
三、請具狀說明台端受款人為燁瑩企業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00000
000號)之統一發票意旨為何?(非本件債務人燁順交通股份有
限公司)
四、債務人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361號
債 權 人 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債權人為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之依據,併提出相
關釋明文件
說明:據台端提出之支票所載受款人為福連交通股份有限公
司,存證信函寄件人亦為福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,均非本榮
順混凝土有限公司,如本件債權人為誤載,請具狀更正,並
補聲請狀蓋上公司大小章印文。
二、承一,如債權人為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,則請提供蓋有公司
大小章之聲請狀(按公司法第1條第1項意旨,公司具有獨立
法人格,自然人之印章不可替代公司大小章。)
三、請具狀說明台端受款人為燁瑩企業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00000
000號)之統一發票意旨為何?(非本件債務人燁順交通股份有
限公司)
四、債務人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