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6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69號
債 權 人 吳岳霖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順常、陳秀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之利率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
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陳順常、陳秀敏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陳順常、陳秀敏共同給付?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