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


債 務 人 陳德冠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零肆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,與
借據所載第五條、第㈡、㈢款及特約條款之違約金條款約定不
符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        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0,257元 114年2月23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 3.6399% 114年3月24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.6399%計算 114年8月23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.959% 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4.959%計算 2 250,787元 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 3.6399% 114年1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.6399%計算 114年6月23日起至114年7月23日止 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.959% 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4.959%計算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