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


債 務 人 陳德冠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42,280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3.6399% 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左列利率之3.6399% 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.959% 114年6月1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 左列利率之3.6399% 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4.959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