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
債 權 人 陳忻洋
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丞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每月清償金額明細表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借貸金額相符之借據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之相關
釋明文件(據臺端提出之借據,債務人於民國112年4月14日
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,000元,約定每月清償7,399元,然
借貸期間卻記載為111年12月1日起至116年12月1日止,與借
貸日期不一致,且無加速條款之約定,請提出本件借貸金額
相符之借據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之相關釋明文件,若無法提
出,請陳報本件債務未視為全部到期下,至本件聲請時即11
4年6月23日,債務人尚積欠之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
件。)
三、請提出本件利息按年息6%計算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
文件。
四、請提出本件利息起算日自112年4月1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,並
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五、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80,000元之計算明細及帳務明
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