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
債 權 人 林哲瑀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丞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張丞宏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本件於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一款所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73
0,934元(包含本金646,845元及結算至114年6月利息84,089
元),其中就利息部分84,089元再請求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(
即複利請求)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,若未有特別約定,是
否更正本件聲明就本金之請求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646,84
5萬元。
三、利息部分請求84,089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?
四、請陳明本件聲請狀所載民國112年3月2日與112年3月10日之
三件借貸關係(即三張借據)之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其
依據,以及年息為百分之六之依據(若無另為約定,應得請
求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)。
四、請陳明本件聲請狀所載112年3月13日、112年3月26日、112
年4月6日、112年4月12日、112年4月17日,以及112年4月29
日之消費借貸關係,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資料,例如約定
有借款清償日之書面證明文件、或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催告函
及回執(依民法第478條規定,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
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未約定返還期限者
,借用人得隨時返還,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
,催告返還。)、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其依據,以及年
息為百分之六之依據(若無另為約定,應得請求法定利率年
息百分之五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
債 權 人 林哲瑀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丞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張丞宏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本件於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一款所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73
0,934元(包含本金646,845元及結算至114年6月利息84,089
元),其中就利息部分84,089元再請求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(
即複利請求)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,若未有特別約定,是
否更正本件聲明就本金之請求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646,84
5萬元。
三、利息部分請求84,089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?
四、請陳明本件聲請狀所載民國112年3月2日與112年3月10日之
三件借貸關係(即三張借據)之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其
依據,以及年息為百分之六之依據(若無另為約定,應得請
求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)。
四、請陳明本件聲請狀所載112年3月13日、112年3月26日、112
年4月6日、112年4月12日、112年4月17日,以及112年4月29
日之消費借貸關係,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資料,例如約定
有借款清償日之書面證明文件、或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催告函
及回執(依民法第478條規定,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
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未約定返還期限者
,借用人得隨時返還,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
,催告返還。)、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其依據,以及年
息為百分之六之依據(若無另為約定,應得請求法定利率年
息百分之五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