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
債 權 人 孫世重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至馻、邱祈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邱至馻及其父親邱祈瑞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具狀系爭本票3紙是否於到期日後有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
示(本件若是依票據關係請求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需具狀
說明系爭本票3紙是否有依票據關係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
,若無,則本件利息按年息6%計算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
釋明文件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