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8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385號
債 權 人 孫世重
債 務 人 邱至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如未約
定利率者,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逾
此部分,無請求權,不應准許。此觀票據法第133條、124條
準用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明。末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
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民法
第203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提出面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
)2,500,000元、均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5紙請求債務人清償2
,500,000元及按年息6%計算利息,然債權人未說明本票是否
有於屆期後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
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內補正本票5紙是否有
於到期日後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,債權人雖具狀陳報數次
至家門口協調,但一直推託等詞,惟未具體說明本票5紙是
否有屆期提示,故本件利息依法定利率5%計算,債權人逾支
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385號
債 權 人 孫世重
債 務 人 邱至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如未約
定利率者,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逾
此部分,無請求權,不應准許。此觀票據法第133條、124條
準用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明。末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
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民法
第203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提出面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
)2,500,000元、均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5紙請求債務人清償2
,500,000元及按年息6%計算利息,然債權人未說明本票是否
有於屆期後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
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內補正本票5紙是否有
於到期日後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,債權人雖具狀陳報數次
至家門口協調,但一直推託等詞,惟未具體說明本票5紙是
否有屆期提示,故本件利息依法定利率5%計算,債權人逾支
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