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債 務 人 陳崇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算日 (民 國)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6,888元 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31% 暨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,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並以一個月為一期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,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。 2 75,212元 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.49% 暨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,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並以一個月為一期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,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。 3 28,424元 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73% 暨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,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並以一個月為一期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,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債 務 人 陳崇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算日 (民 國)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6,888元 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31% 暨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,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並以一個月為一期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,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。 2 75,212元 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.49% 暨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,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並以一個月為一期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,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。 3 28,424元 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73% 暨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,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並以一個月為一期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,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