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390號

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


債 務 人 吳居勇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元,及如
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1 927元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1,756元 自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9,409元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840元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