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代 理 人 薛信明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毅和營造有限
公司)、潘三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毅和營造有限公司)之
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
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
二、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第一項
第4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於七日前
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
:毅和營造有限公司)、潘三寶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
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
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
利益下,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4年6月24日)時,已屆
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