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代 理 人 薛信明
債 務 人 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
債 務 人 潘三寶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參拾捌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
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