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蔡朝恭
債 務 人 馹盈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游軒源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捌拾
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本 金 利 息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年利率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逾期六個月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7,776元 2.295%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47,609元 2.295%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蔡朝恭
債 務 人 馹盈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游軒源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捌拾
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本 金 利 息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年利率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逾期六個月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7,776元 2.295%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47,609元 2.295%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