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6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643號
債 權 人 昕保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
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信即庒稼村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吳明信即庒稼村食品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
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