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65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652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李名峰
債 務 人 祥騰企業行
兼法定代理
人 李采倩
債 務 人 龔詡閎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壹萬陸仟
伍佰柒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應連
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計算標準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逾期六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六個月內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1,844,000元 年息3.125% 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7日起至114年11月6日止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 659,316元 年息2.720% 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24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 自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7,376,000元 年息3.125% 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7日起至114年11月6日止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 4 2,637,256元 年息2.720% 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24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 自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652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李名峰
債 務 人 祥騰企業行
兼法定代理
人 李采倩
債 務 人 龔詡閎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壹萬陸仟
伍佰柒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應連
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計算標準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逾期六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六個月內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1,844,000元 年息3.125% 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7日起至114年11月6日止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 659,316元 年息2.720% 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24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 自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7,376,000元 年息3.125% 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7日起至114年11月6日止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 4 2,637,256元 年息2.720% 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24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 自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