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68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689號
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仕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,據債權人提出之存證信函所示,存證信函寄發
時間為114年2月19日,然本件債務人會籍於113年12月21日
即屆至,何以會籍屆至後,得以存證信函催告而發生已無會
員會籍關係存在之合約終止效力?其依據為何?併提出相關證
明文件。
二、承上,本件依據據會員合約書第六條合約終止效果請求終止
手續費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蔡仕祈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