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70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02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陸政宏
債 務 人 鞏傳禮即柏峻工程行



徐雍真
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伍佰柒
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,317,548元 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2﹪ 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2 130,031元 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2﹪ 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