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邱運賢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貳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
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
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止,逾期一期當
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
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