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73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38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陳清慧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參拾陸元,
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(即百分之十六)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(即百分之十六)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
計算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