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
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許珮宜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晴雯即新格眼鏡行、許世賢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蔡晴雯即新格眼鏡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
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債務人許世賢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
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