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林凱哲
債 務 人 銳億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翁明收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
,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㈠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3,03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05% 自114年5月21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 2 1,72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05% 自114年5月21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林凱哲
債 務 人 銳億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翁明收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
,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㈠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3,03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05% 自114年5月21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 2 1,728元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05% 自114年5月21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