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
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簡玉嬋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陸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循環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循環
利息。㈡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
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
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其超逾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