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
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謝惠慈
債 務 人 林詠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參元,
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貳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
之利息,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,及
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;㈡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柒元,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一點四計算之利息,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肆佰參拾
壹元,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