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
債 權 人 李明鴻即萬鴻車業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CATINGUB RENE SUAN(瑞尼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外(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
人與債權人間),如借據、本票、支票或其他得請求債務人
給付新臺幣366,500元之依據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
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