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00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006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沈士琦
債 務 人 李蘇擲即李居清之繼承人
李坤龍即李居清之繼承人
李雅惠即李居清之繼承人
李雅文即李居清之繼承人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李蘇擲、李坤龍、李雅惠、李雅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
李居清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零
參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,自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006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沈士琦
債 務 人 李蘇擲即李居清之繼承人
李坤龍即李居清之繼承人
李雅惠即李居清之繼承人
李雅文即李居清之繼承人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李蘇擲、李坤龍、李雅惠、李雅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
李居清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零
參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,自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