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林進甞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
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
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,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
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。㈡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捌拾捌
元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
超過六個月以上,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
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
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