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11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8114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債 務 人 許沁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零參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許沁琳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號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遲延
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
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
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
,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之
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
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債務
人許沁琳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
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號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,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
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6月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
新臺幣14,956元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新臺幣6,118元。遲
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
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
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2期延滯繳款
時,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
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
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
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
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270,965元 114年6月5日 清償日 10.99% 002 9,004元 114年6月5日 清償日 14.03% 003 619,996元 114年6月5日 清償日 0.88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