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13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136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大社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蘇炫銘


債 務 人 洪銘哲


袁晶晶



一、債務人洪銘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參仟柒佰
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;暨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;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洪哲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
果時,由債務人袁晶晶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