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
債 權 人 陳建猛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LIMPIN PAULINE BUENA(寶玲)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(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人
與債權人間)、匯款記錄(無法判斷匯款原因)外,如(「
存證信函及回執」)、借據、本票、支票或其他得請求債務
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之依據、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
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
債 權 人 陳建猛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LIMPIN PAULINE BUENA(寶玲)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(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人
與債權人間)、匯款記錄(無法判斷匯款原因)外,如(「
存證信函及回執」)、借據、本票、支票或其他得請求債務
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之依據、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
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