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徐佩愉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、蔡佳倫、蔡宗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、債務人蔡宗吉最新之戶籍謄
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
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