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16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16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方錫仁
債 務 人 鄭正忠即鄭燕玲之繼承人


鄭若岑


鄭沛吟即鄭燕玲之繼承人


鄭明富即鄭燕玲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燕玲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(年息) 1 143,819元 113年9月28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 1.775% 113年10月29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 0.1775% 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114年2月13日起至114年4月28日止 0.2775% 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