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虹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玖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0月6日
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53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權人借款新臺幣106,4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面,併予陳明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7月18日
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93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權人借款新臺幣51,72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
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,併予陳明。
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違約金起迄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06,470元 自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8.53% 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51,720元 自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8.93% 自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虹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玖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0月6日
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53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權人借款新臺幣106,4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面,併予陳明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7月18日
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93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權人借款新臺幣51,72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
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,併予陳明。
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違約金起迄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06,470元 自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8.53% 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51,720元 自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8.93% 自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