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
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許義松
債 務 人 吳文泰



一、債務人吳文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參萬捌仟伍
佰捌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請求違約金計算方式與期間 (民 國) 逾期六個月以內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1 9,602,525元 2.34%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114年8月25日止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36,064元 2.34%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114年8月25日止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