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亭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「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
限」,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(每月1期?每30天1期?
或其他方式,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件)。
二、債務人羅亭𦭳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