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盧劭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柒佰柒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四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;㈡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零
壹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伍拾元,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
四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;㈢新臺
幣貳拾陸萬零捌佰肆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
佰玖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
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盧劭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柒佰柒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四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;㈡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零
壹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伍拾元,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
四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;㈢新臺
幣貳拾陸萬零捌佰肆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
佰玖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
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