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45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8456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許嘉玲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許嘉玲於民國105年9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9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05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4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6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11日止累
計新臺幣85,873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66,022元為本金;
新臺幣19,758元為利息;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許嘉玲於民國105年9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5,99
0元,約定自民國105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4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6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11日止累
計新臺幣115,707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88,985元為本金
;新臺幣26,629元為利息;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許嘉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號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10,131元正未給
付,其中新臺幣7,631元為消費款;新臺幣2,500元為循環利
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
息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66,022元 114年7月12日 清償日 16% 002 88,685元 114年7月12日 清償日 16% 003 7,631元 114年7月12日 清償日 15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