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2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26號
債 權 人 陳翔斌
蕭丞有
債 務 人 王畇澤(原名:王天佑)
一、㈠債務人王畇澤(原名:王天佑)應向債權人陳翔斌給付新
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務人王畇澤(原名:王天佑)應向債權人蕭丞有給付新
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526號
債 權 人 陳翔斌
蕭丞有
債 務 人 王畇澤(原名:王天佑)
一、㈠債務人王畇澤(原名:王天佑)應向債權人陳翔斌給付新
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務人王畇澤(原名:王天佑)應向債權人蕭丞有給付新
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