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62號
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蔡麗靜
債 務 人 高橋灃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。㈡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二九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收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