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8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84號
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
債 務 人 柯慧琳即柯文武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柯慧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文武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
權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零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584號
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
債 務 人 柯慧琳即柯文武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柯慧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文武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
權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零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