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
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依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劉依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