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
債 務 人 王聖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6,660元 自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.970% 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2 258,000元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.970%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
債 務 人 王聖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6,660元 自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.970% 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2 258,000元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.970%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