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


債 務 人 陳榮瑞

陳淵鴻


一、債務人陳榮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伍拾元
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若對債務人陳榮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,由債
務人陳淵鴻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與聲請補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9,750元 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.970%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2 94,500元 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.970%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